浙文非遗〔2018〕3
为切实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真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推进我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提升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经研究,从2018年起,我省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试行开展“3+N”保护行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包括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的8个项目和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2个项目,涉及杭州市、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拱墅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泰顺县、德清县、湖州市、海宁市、桐乡市、衢州市柯城区、三门县、龙泉市、庆元县、遂昌县、中国丝绸博物馆、浙江昆剧团等18个保护地和相关单位。
二、具体内容
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3+N”保护行动,包括项目保护的3项规定动作和N项自选动作。“3”是指每个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地文化主管部门,每个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地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要制订1个针对项目的年度保护计划、开展1次针对性的保护传承工作座谈、递交1份专项年度保护工作总结,“N”是指该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实施多个保护措施或保护活动,探索非遗项目的保护路径,形成区域经验,为人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提供“浙江实践”。1.制订年度保护工作计划。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项目存续情况,围绕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振兴等内容,立足加强项目传承人保护与传承队伍建设、项目核心技艺传统保护与创新发展,制定专项年度保护计划,着力扩大项目参与度与公众能见度,促进项目活态传承。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应当充分听取项目专家组意见,内容包括该项目年度专题保护传承活动方案要点和特色措施。
2.组织保护传承工作座谈。年度内,按照项目类别和传承特性,秉承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原则,组织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群、社区代表、保护单位、各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保护专家组,围绕该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召开一次座谈会,及时了解保护传承中的新情况,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3.实施特色化的保护措施。各项目所在地文化部门应立足项目存续情况和当地优势,整合资源,因势利导,彰显特色,实施具有区域特色、行之有效、社会效应良好、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措施,探索保护规律、总结保护经验,形成该项目保护的特色亮点和品牌模式。
4.报送年度保护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各地文化部门应当对照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保护计划的实施情况,体现政府部门对该项目保护工作责任和取得成果。要求真实反映项目的存续情况,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等内容,并评估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项目传承面临的风险。年度工作总结应当重点呈现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亮点,并提供比较具体和有说服力的案例。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地文化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3+N”保护行动,在既有实施国遗项目“八个一”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和日常性工作来抓,并为撰写履约报告打好基础。加强对保护责任单位落实工作的指导,加强投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履约实践,提高保护传承水平,确保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3+N”保护行动取得实效。
2.明确责任主体。请各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3+N”保护措施的实施,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关社区和保护单位,充分依托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的专业力量,制定保护计划,开展保护工作,总结保护成果。在每年3月30日前提交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保护工作总结。省非遗保护中心应根据需要,指导给地开展相关保护工作。
3.面向社会公开。各项目保护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将通过省文化厅和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社会影响,凝聚保护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