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1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许可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许可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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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 |
履责方式 |
一、前置条件 1.征得调查对象同意。 2.境外组织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审批依据、审批主体、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2.文化部应当接收材料,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审查材料并征得调查对象的意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结果在文化部官网公开。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发现问题及时约谈并要求整改。 2.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部门间职责衔接 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审批依据、审批主体、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2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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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 |
履责方式 |
1.发现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批准后立案。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及违反委托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使用合法处罚单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利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玩忽职守,对于应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3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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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承办主体、申请材料、时间安排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4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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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承办主体、申请材料、时间安排等。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5 认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认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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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针和原则、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基本措施、工作机制等。 2.文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评审申请地区编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3.文化部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6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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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按程序向国务院申请设立有关奖项,经批准后,制定表彰、奖励的方案,设定奖励条件、标准。
3.文化部组织评审,形成拟表彰、奖励名单,并予公示。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加强对参评对象的审核和后期跟踪管理。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衔接 文化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共同完成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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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成评委会的; 4.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奖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7 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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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遴选确定申报项目。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指导和督促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按照申报承诺做好履约工作。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本文转自:文化部官网